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超汇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九洲音像出版公司
三明市歌库娱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三明市歌库娱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删除其经营场所内KTV点播系统中收录的162首音乐电视作品(侵权作品清单详见附表);

二、被告三明市歌库娱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6200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三明市歌库娱乐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5元,由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65元,由被告三明市歌库娱乐有限公司负担14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5
发布日期 2019-12-27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