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吉林省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吉林省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向***偿还欠付工程款本金5368420元,利息3103136元。并以本金536842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自2018年6月28日至欠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263.48元,由吉林省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1100.89元;由***负担24162.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2-28
发布日期 2020-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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