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吉林省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吉林省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向***偿还欠付工程款本金5368420元,利息3103136元。并以本金536842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自2018年6月28日至欠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263.48元,由吉林省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1100.89元;由***负担24162.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28 |
| 发布日期 | 2020-0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