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景德镇杰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美琳康大药业有限公司
江西景德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中伟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美琳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杰创公司工程进度款1320000元及迟延支付应承担的利息256240元(自2019年1月26日起至2019年9月1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9年9月2日起的利息,以132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反诉原告)美琳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杰创公司剩余工程款3573424.89元【6973424.89(7726786.58×95%×95%)-2080000-1320000】及利息(以3573424.89元为本金,利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自2019年11月1日起算至实际付清时止);

三、被告(反诉原告)美琳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杰创公司质保金367022.36元(7726786.58×95%×5%);

四、杰创公司有权在其承建的建设工程范围内就美琳公司应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剩余工程款及质保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美琳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955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120000元,合计184554元,由杰创公司负担34102元,美琳公司负担15045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6185元,由美琳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29
发布日期 2020-08-06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