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其他裁定书

发布于:2020-08-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内蒙古霍煤车轮制造有限公司
芦台经济开发区驷佳达纸制品厂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霍煤车轮制造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95000元或查封其它等额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970元,由申请人芦台经济开发区驷佳达纸制品厂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裁判日期 2020-06-24
发布日期 2020-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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