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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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达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运城市金明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垣曲县众德机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垣曲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垣曲县众德机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通市常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6,190,471元,并自2019年7月2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山西达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垣曲县众德机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南通市常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300万元,并自2019年7月2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 四、原告南通市常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项判定金额内对被告垣曲县众德机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综合楼五层以下不动产的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南通市常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84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34,844元,由被告垣曲县众德机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山西达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9,637元(案件受理费44,63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垣曲县众德机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1,632元,由原告南通市常青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63,5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发布日期 | 2020-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