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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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临沂三禾永佳动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向原告扬州嘉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投资本金750万元及利息(以75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9日开始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进行计算)、向原告北京中投华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200万元及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9日开始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进行计算)、向原告曲水汇鑫茂通高新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50万元及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9日开始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进行计算); 二、被告临沂三禾永佳动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向原告扬州嘉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7500元,保全保险费15382.65元、向原告北京中投华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律师费1万元,保全保险费4102.04元、向原告曲水汇鑫茂通高新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律师费律师费2500元,保全保险费1025.51元; 三、驳回原告扬州嘉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中投华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曲水汇鑫茂通高新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103820元,由原告扬州嘉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中投华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曲水汇鑫茂通高新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3676元(已交纳),由被告临沂三禾永佳动力有限公司、***负担10014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临沂三禾永佳动力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8 |
| 发布日期 | 2020-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