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三明东方龙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闽0424民初1623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宁化师范附小教师,户籍地福建省宁化县,现住福建省宁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司法局干部,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

被告:***,又名伊立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宁化县实验小学教师,户籍地福建省宁化县,现租住宁化县。

被告:三明东方龙置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余师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

原告***与被告***、***、***、三明东方龙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明东方龙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和三明东方龙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向***偿还借款550,000元,以及自2014年8月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2.判令***、三明东方龙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经***介绍与***认识,2013年1月20日至2013年2月20日期间,***因投资房地产缺少资金先后向***借款550,000元,双方书面约定每月利息11,000元,***向***出具借据二张,***和三明东方龙公司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签字担保。***因家庭有事需要用钱就要求***还款,***对***保证等其投资文心苑楼盘开盘后首先归还***借款,但是***没有履行约定,之后***多次找到***要求还款,***均以各种理由推托,拒绝归还借款。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辩称,借款本金的数额经过双方核对后还相差10万元,要求***向法院提供银行转账的凭证。

***辩称,***向***借款并未用于家庭开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无须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辩称,其并未介绍***借款给***,这笔借款签字的时候其只是作为中间人帮忙签字联系;***向***所借的第二笔借款250,000元的担保已经失去效力,***与***之间关于延期还款的约定未取得其书面同意,依照法律规定已无须承担担保责任。

三明东方龙公司辩称,***与***之间关于第二笔借款250,000元延期还款的约定未取得其书面同意,依照法律规定,担保期限已过,公司无须承担担保责任。

***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以下4组证据材料:

1.***、***、***、***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三明东方龙公司的营业执照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以证明各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及诉讼主体资格;

2.***于2013年1月20日出具的借据一份,证明***于2013年1月20日向***借款300,000元,约定利息2%,由***、三明东方龙公司担保的事实。

3.***于2013年2月20日出具的借据一份,以证明***于2013年2月20日向***借款25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借款月利率2%,按月付息,由***、三明东方龙公司担保的事实。2014年6月18日,***在该借据上又注明,借款利率及付息方式不变,借款期限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

4.银行转账历史记录,证明***分别通过***、刘丽珠、刘敏等人的银行账户先后转账550,000元到***银行账户的事实。

上述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经质证,***、***对***提供的证据1、2、3、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证据4是2011年开始的,在2011年到2012年开始双方有多笔经济往来,***是通过多人账户转过来的。

对于***向本院提交的证据1、2、3的真实性,***、***、***、三明东方龙公司均无异议,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对于证据4,本院将结合全案事实综合予以认定。

为反驳***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与***签订的投资协议一份,以证明***起初是与***共同投资,之后才转为借款的事实。经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对投资协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对象有异议,其并未与***共同投资。经本院核实,该投资协议书是***在银行办理贷款时用于证明其有投资所得的相关材料,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

***与***系夫妻关系。自2011年12月以来,***以投资房地产需要资金为由,多次向***借款。经双方结算,***于2013年1月20日向***出具了一张借款300,000元的借据,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2%,按月付息,三明东方龙公司、***均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签字。同年2月20日,***又向***出具了一张借款250,000元的借据,约定借款月利率2%,按月付息,借款期限一年,三明东方龙公司、***亦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签字。借款期限届满后,***并未还款。经协商,***同意借给***的第二笔借款250,000元延期还款。***遂于2014年6月18日在该借据上注明,借款利率及付息方式不变,借款期限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但三明东方龙公司、***未在借据上重新出具书面同意意见。之后,***以需要用钱为由多次要求***还款,***均以各种理由推托,拒不归还借款。为此,***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

关于***提出的与***对账时借款本金还相差100,000元的抗辩,***庭审后向本院补充提交了银行转账历史记录,该历史记录证明了自2010年12月至2013年2月间,***通过***、刘丽珠、刘敏等人的银行账户先后转账550,000元到***银行账户的事实,***的抗辩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一、***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550,000元以及自2014年8月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借款利息;

二、***、三明东方龙置业有限公司应为***所承担的第一笔借款本金300,000元以及自2014年8月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借款利息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明东方龙置业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20元,减半收取计7,710元,由***、***、三明东方龙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巫朝鸿

二零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曾瑶瑶

裁判日期 2019-10-30
发布日期 2019-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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