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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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执行异议之诉 |
| 法院 | 贺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停止对第三人山东东方华龙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在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的冻结措施; 二、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对第三人山东东方华龙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在原告处开立的保证金账户×××内的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0 |
| 发布日期 | 2020-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