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8-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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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在招商银行东营分行营业部账户的存款50000元、在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燕山路支行62×××79账户的存款50000元、在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牛庄支行账户的存款50000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盛运支行62×××75账户的存款50000元、在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牛庄支行账户的存款50000元;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牛庄营业所62×××58账户的存款50000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营区支行62×××67账户的存款50000元、在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62×××51账户的存款50000元、在工行山东省东营东城支行16×××79账户的存款50000元、在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牛庄支行62×××21账户的存款50000元;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农高区支行62×××30账户的存款50000元、在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支行62×××67账户的存款50000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的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若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交申请,将承担不利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2020-07-17
发布日期 20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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