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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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执行人***在招商银行东营分行营业部账户的存款50000元、在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燕山路支行62×××79账户的存款50000元、在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牛庄支行账户的存款50000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盛运支行62×××75账户的存款50000元、在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牛庄支行账户的存款50000元;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牛庄营业所62×××58账户的存款50000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营区支行62×××67账户的存款50000元、在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62×××51账户的存款50000元、在工行山东省东营东城支行16×××79账户的存款50000元、在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牛庄支行62×××21账户的存款50000元;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农高区支行62×××30账户的存款50000元、在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支行62×××67账户的存款50000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的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若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交申请,将承担不利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7-17 |
| 发布日期 | 2020-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