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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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原告***、***因近亲属夏道祥在交通事故中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计55000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上列赔偿款项义务人履行时,兑现款可汇至高邮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高邮海潮支行;账号:95×××23);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原告***、***因近亲属夏道祥在交通事故中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计425219.3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上列赔偿款项义务人履行时,兑现款可汇至高邮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高邮海潮支行;账号:95×××31),原告***、***应在收取该笔赔付款后三日内返还被告***垫付款4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0元(己减半收取)、诉前保全费1520元,合计2770元,由原告***、***承担282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中心支公司承担322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承担2166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发布日期 | 2020-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