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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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 东莞市喜迎门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关于买卖位于惠州市博罗县石湾镇石湾村委会叶屋村咸鱼洲(土名)蓝湾半岛一期十栋3单元ll层02房(粤房地权证博罗字第××号)。 二、原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代被告***向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清偿位于惠州市博罗县石湾镇石湾村委会叶屋村咸鱼洲(土名)蓝湾半岛一期十栋3单元ll层02房(粤房地权证博罗字第××号)的贷款本息,具体数额以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当天提供的尚欠数额为准。 二、被告***于原告***履行上述第二判项确定的义务后七日内办理注销惠州市博罗县石湾镇石湾村委会叶屋村咸鱼洲(土名)蓝湾半岛一期十栋3单元ll层02房(粤房地权证博罗字第××号)的抵押登记手续,原告***及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予以协助配合。 三、被告***应于惠州市博罗县石湾镇石湾村委会叶屋村咸鱼洲(土名)蓝湾半岛一期十栋3单元ll层02房(粤房地权证博罗字第××号)的注销抵押登记之日起七日内将上述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有关过户费用由原告负担。 四、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支付违约金(以350000元为计算基数,从2017年5月1日起至涉案房屋注销抵押登记手续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及赔偿损失10000元给原告***。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80元,保全费2120元,合计11300元,由原告承担4590元,被告承担67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下空白) |
裁判日期 | 2018-10-12 |
发布日期 | 2020-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