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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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顺展纤维机械有限公司 惠州市军杰纤维棉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产品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莞市顺展纤维机械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损失152263.8元给惠州市军杰纤维棉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37元,由原告承担21824元,被告承担17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下空白) |
裁判日期 | 2018-09-25 |
发布日期 | 2020-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