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
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莆田市万物可迈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莆田市万物可迈贸易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销售使用“熊出没”系列(“熊二”、“光头强”)美术作品形象的侵权产品;

二、被告莆田市万物可迈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500元(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三、驳回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莆田市万物可迈贸易有限公司负担50元,由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负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27
发布日期 2019-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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