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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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本金299499.59元,利息15770.48元,共计315270.07元,并按照《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支付自2019年6月2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服务费1198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15元,保全费2192元,公告费750元,共计9257元,原告负担857元,被告***负担8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13 |
发布日期 | 2020-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