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期内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2020年2月10日止,按月利率7.72125‰计算,扣除已支付利息761.3元)及逾期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1.58187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2544元,减半收取1272元,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15
发布日期 2020-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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