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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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支付代偿款94525.12元; 二、被告***、***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为:以14651.14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6日起算;以79873.98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3日起算,均按每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5元,减半收取1603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05 |
发布日期 | 2020-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