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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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泰支行 浙江康达汽车工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康达汽车工贸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350740.67元(被告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已在代偿款本金中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浙江康达汽车工贸有限公司损失65177.49元(暂计至2020年3月13日,此后以未还代偿款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二继续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浙江康达汽车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657元,由原告浙江康达汽车工贸有限公司负担118元,被告***负担7539元。 原告浙江康达汽车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诉讼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0 |
发布日期 | 2020-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