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无锡维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常州市环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坪山支行
佛山市资海不锈钢有限公司
东莞市沃泰通新能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东莞市沃泰通新能源有限公司、常州市环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无锡维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佛山市资海不锈钢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承兑款3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标准,从2018年7月18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资海不锈钢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承担连带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825.21元,财产保全费2,028.40元,合计7,853.61元,由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东莞市沃泰通新能源有限公司、常州市环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无锡维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06
发布日期 2020-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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