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省石油企业集团公司
深圳市莲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石化集团深圳石油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东省石油企业集团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位于深圳市福田区XXX路XX大厦XX层综合楼X-XXXX(不动产证号:深房地字第××号)房屋补交地价手续,被告广东省石油企业集团公司需补交的地价费用由原告***负担;

二、被告广东省石油企业集团公司应自完成上述补交地价手续后十日内将上述房屋转移登记至被告深圳市莲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被告深圳市莲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予以必要的协助,转移登记过程中涉及的税费由原告***负担;

三、被告深圳市莲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自上述房屋转移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将上述房屋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转移登记过程中涉及的税费由原告***负担;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或其他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案案件受理费1904元(已由原告预交),因原告未主张由被告负担,故由原告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1-19
发布日期 2020-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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