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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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州市黄埔区潮兴机械租赁服务部(经营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浩华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赔偿损失265648.61元,并自2020年2月26起至清偿之日止,以265648.61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广东浩华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57元,由原告广东浩华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003元,被告广州市黄埔区潮兴机械租赁服务部(经营者:***)负担16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23
发布日期 2020-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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