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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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意昂机电股份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建意昂机电股份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福建环三兴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延期交货违约金160000元; 二、反诉被告福建环三兴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反诉原告福建意昂机电股份公司29142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其中以161904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4日起算;以6476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4日起算;以6476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4日起算); 三、反诉被告福建环三兴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反诉原告福建意昂机电股份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25904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25904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退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四、驳回原告福建环三兴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福建意昂机电股份公司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580元,其中由原告福建环三兴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0元,由被告福建意昂机电股份公司负担353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061元,其中由反诉原告福建意昂机电股份公司负担261元,由反诉被告福建环三兴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上诉案件受理费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6-15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