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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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平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福建名盛美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应赔偿***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74354.2元,抵扣其已预付款项20000元,福建名盛美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应再赔偿***154354.2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应对福建名盛美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36元,减半收取计2018元,由***负担348元,由福建名盛美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0 |
| 发布日期 | 2020-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