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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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给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借款本金99000元并自2020年7月2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利息、罚息(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二、***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给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结欠的利息5539.98元; 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5元,减半收取计1188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2 |
发布日期 | 2020-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