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世纪依豪服饰有限公司
祁东县平杰百货店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院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祁东县平杰百货店立即停止侵犯第4444163号、第4444165号、第4444167号“皮尔卡丹”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删除侵权商品网络链接。

二、被告祁东县平杰百货店赔偿原告江苏世纪依豪服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0元、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85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者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账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962.5元,由被告祁东县平杰百货店负担。(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裁判日期 2020-06-16
发布日期 2020-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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