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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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的房屋维修费、鉴定费、房屋租金损失费、房内财物迁出和迁入等费用共计88992元,由被告新南洋建筑公司赔偿35596.8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53395.20元。 二、被告龙兴房产公司对被告新南洋建筑公司的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0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98元,依法减半收取3549元,由被告新南洋建筑公司承担1019,由被告龙兴房产公司承担400元,由二原告承担21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7-01 |
发布日期 | 2020-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