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建都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吉之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安徽吉之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给原告安徽建都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2278128.18元,并承担自2017年3月15日起至2019年7月15日止的违约金1107170.3元,自2019年7月16日起至工程款付清清之日止的违约金另行计算【按双方约定的银行最高月贷款利率的3倍(且月利率不低于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上述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原告安徽建都建设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安徽建都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225.00元,原告安徽建都建设有限公司承担3660.00元,被告安徽吉之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承担3156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