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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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一山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一山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原告亳州市家安钢管钢模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所签订的《钢管租赁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亳州市家安钢管钢模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370812.59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亳州市家安钢管钢模租赁有限公司租赁物(详见查明部分); 四、驳回原告亳州市家安钢管钢模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4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