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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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9)赣0983民初257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9)赣0983民初257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9)赣0983民初257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损失险限额内向被上诉人江西东兴物流有限公司支付保险金181968.92元。 上述第一项、第三项,限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被上诉人江西东兴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74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016.2元,合计8759.2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负担7041元,由被上诉人江西东兴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718.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