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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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瑞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广西立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州川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阳朔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桂林瑞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的工程款4908109.56元及利息(利息以工程款4908109.56元为本金,按万分之四每天,从2017年7月25日起计付至工程款结清之日止); 二、被告桂林瑞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外新增加的工程项目(不含1#楼项目零星工程)的工程款9609952.18元及利息(利息以工程款9609952.18元为本金,按万分之五每天,从2017年6月25日起计付至工程款结清之日止); 三、被告桂林瑞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外新增加工程中1#楼项目零星工程款833476.95元及利息(利息以工程款833476.95元为本金,按万分之五每天,从2017年1月1日起计付至工程款结清之日止); 四、被告桂林瑞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鉴定费197796元; 五、原告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三、四项的款项就涉案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驳回原告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15150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50元,由被告桂林瑞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1503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9-10-31 |
| 发布日期 | 2020-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