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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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大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偿还尚欠广西大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21633.39元,总计171633.39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4月21日止,2020年4月22日起的利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 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就代为清偿的部分向***、***追偿。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732元,减半收取1866元,保全费1378元,共计3244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发布日期 | 2020-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