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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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桂鑫盛和投资有限公司 广西华翼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华翼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桂鑫盛和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借款利息60000元; 二、被告广西华翼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桂鑫盛和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及资金占用费(计算方法:以300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10日止;以150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年利率24%计付); 三、被告广西华翼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桂鑫盛和投资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50000元; 四、被告***对被告广西华翼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华翼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33680元,由被告广西华翼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4-18 |
发布日期 | 2020-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