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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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被告山东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门窗安装工程款共计6万元。 二、限被告***、被告山东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6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0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被告自动履行付款义务之日止,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被告山东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09-25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