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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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金快达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港口区支行 广西港铭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岑溪红楼支行 |
类型 | 保全案件告知暨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隆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 保全案件告知暨结案通知书 (2020)桂0123执保188号 广西金快达投资有限公司、广西港铭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广西金快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港铭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于2020年5月25日作出(2020)桂0123民初577号民事裁定书。根据上述裁定书及申请人提供的被保全财产线索,本院对被申请人广西港铭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了相应的保全措施,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广西港铭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港口区支行20×××50银行账户的存款,冻结额度370000元,冻结到位金额166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6月2日至2021年6月1日止)。 二、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广西港铭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岑溪红楼支行20×××70银行账户的存款,冻结额度370000元,冻结到位金额1131.4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6月2日至2021年6月1日止)。 三、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广西港铭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45×××_1银行账户的存款,冻结额度370000元,冻结到位金额621.1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6月2日至2021年6月1日止)。 对尚在保全期限内的上述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不申请或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四、(2020)桂0123民初577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本案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告知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