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豫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原阳县润泽石墨蓄电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支付***停工损失506910.72元,河南豫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该款承担补充支付责任; 驳回***的其它诉讼请求。 以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1415元,原告***负担36564元,被告***、***负担4851元;鉴定费3000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并于缴纳上诉费之日起五日内将上诉费凭证交本院查验;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19-12-08 |
| 发布日期 | 2020-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