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平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大香山物联城运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河南平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河南省大香山物联城运营有限公司支付完毕1612244.66元下欠工程款及利息后十五日向河南省大香山物联城运营有限公司开具数额为17753114.16元及利息[(2018)豫0421民初238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1612244.66元的利息部分]的发票并交付河南省大香山物联城运营有限公司; 二、驳回河南省大香山物联城运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10500元,由河南省大香山物联城运营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