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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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香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香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城屯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香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香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99999.11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599999.11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27日至2018年5月26日按月息9.7875‰计算,自2018年5月27日至还清之日止按月息9.7875‰上浮50%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99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5 |
| 发布日期 | 2020-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