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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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集团中原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住房建设中心 河北卓立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石化集团中原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928民初4707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中国石化集团中原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住房建设中心。住所地,濮阳市中原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刘庆俊,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石化集团中原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 法定代表人:王寿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新华路280号。 法定代表人:董富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北卓立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谈固西街75号。 法定代表人:聂锡桥,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与被告中国石化集团中原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住房建设中心、中国石化集团中原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卓立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经我院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原告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杨琳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振东 |
| 裁判日期 | 2020-07-24 |
| 发布日期 | 2020-0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