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8-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石化集团中原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住房建设中心
河北卓立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石化集团中原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928民初4707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中国石化集团中原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住房建设中心。住所地,濮阳市中原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刘庆俊,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石化集团中原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

法定代表人:王寿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新华路280号。

法定代表人:董富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北卓立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谈固西街75号。

法定代表人:聂锡桥,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与被告中国石化集团中原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住房建设中心、中国石化集团中原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卓立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经我院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原告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杨琳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振东

裁判日期 2020-07-24
发布日期 2020-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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