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辽宁艾海滑石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
沈阳市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为大石桥市哈大路52号三块土地(证号分别为:大市国用(98)第31号、大市国用(98)第32号、大市国用(98)第33号)及地上房产的实际买受人;

二、被告辽宁艾海滑石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配合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如果未按本判决履行指定的行为,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执行。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07
发布日期 2020-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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