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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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临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棉公司偿还原告汇泰公司借款本金20万元,并按照月利率为18.1‰,承担自2016年10月9日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借款利息。 二、被告***对判决第一项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向被告中棉公司追偿的权利。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中棉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26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