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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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法院 |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陕西金骏特钢制造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40元、保全费1530元,由原告陕西金骏特钢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提交上诉状后应于七日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户名: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XXXXXXXXXXXXXXX7652。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发布日期 | 2020-0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