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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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松原市鑫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镇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松原市鑫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工程款55,642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7月9日起至欠款还清时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松原市鑫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工程款承担互付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5.53元,由***、松原市鑫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的,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 |
裁判日期 | 2020-07-30 |
发布日期 | 2020-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