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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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哈尔滨市香坊区花卉大市场鑫利园艺花卉店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402民初302号 原告:哈尔滨市香坊区花卉大市场鑫利园艺花卉店,住***。 经营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被告:鹤岗市绿森林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金光,职务董事长。 原告哈尔滨市香坊区花卉大市场鑫利园艺花卉店诉被告鹤岗市绿森林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原告哈尔滨市香坊区花卉大市场鑫利园艺花卉店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哈尔滨市香坊区花卉大市场鑫利园艺花卉店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光辉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雪智 |
裁判日期 | 2020-07-20 |
发布日期 | 2020-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