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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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伍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重庆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华阴市人民法院(2018)陕0582民初306号民事判决; 二、重庆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重庆伍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劳务费等各项款项4308690.05元,并从2016年9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59955元,由上诉人重庆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9955元,由被上诉人重庆伍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