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葛洲坝荆州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裁定结果 一、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4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其他财产; 二、立即查封位于荆州开发区东方大道延伸线1-6栋(产权证号:鄂<201>荆州市不动产权第**洲坝荆州建材有限公司、建筑面积:9039.21平方米)的不动产。 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延长期限。 合议庭 |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