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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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天津网络资产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清除原告***宅院内基站及附属设备;

二、被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天津网络资产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付原告***自2007年11月10日至2018年7月11日止的占地费128000元(12000元/年×10年+12000元/年÷12×8个月);自2018年7月11日至实际拆除之日止占地费按实际占用时间给付(按每年12000元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天津网络资产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02
发布日期 20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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