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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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山县人民医院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的医疗费10000元(含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误工费12780元、护理费6390元、摩托车损1280元;在第三者责任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含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25115.33元,合计55565.33元,已支付10000元,尚应支付45565.33,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标的款支付到英山县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收款单位:英山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英山县支行金穗分理处,账号:17×××59)。 二、原告***其他损失鉴定费1900元,由被告***承担,被告***先前已垫付12000元,原告***在收到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赔偿款后一并与被告***予以结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计16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