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成都市硕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合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522民初1876号 原告:***,男,生于1969年12月12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培和,重庆市江津区贾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成都市硕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聚龙路1251号1栋7层7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3X。 法定代表人:冯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生于1975年6月13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 原告***与被告成都市硕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赵春梅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何建中 书记员胡勇 |
裁判日期 | 2020-07-16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