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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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归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贷款本金299147.36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利息5018.06元、罚息16065元、复利271.88元(暂计至2018年9月13日,此后以所欠本金和利息之和为基数按年利率22.68%的标准继续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4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070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担17元,由被告***负担30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 |
裁判日期 | 2020-05-26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