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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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河南开元电气有限公司付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本金9997467.04元,截止到2018年8月30日罚息779358.79元、复利20382.12元,共计10797207.95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自2018年8月30日起至还清本金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 二、被告开封特耐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新开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隆兴化工有限公司、开封市三郎电气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与被告***以夫妻共同财产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对方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8658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91583元,由被告河南开元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