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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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 法院 |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第三人长沙金盆空调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长沙白马新兴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费用13800元; 二、驳回原告长沙白马新兴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924元,由原告长沙白马新兴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0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